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根据立案登记制,当事人提供的诉状,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不做实质性审查,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民诉立案形式要件,简言之:(1)原告与本案有关联;(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事项属于民诉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实际立案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是管辖权争议,但也会遇到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范围的问题,该问题主要分为以下情况:(1)存在法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如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2)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只能走商事仲裁。(3)当事人将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错误向民庭申请立案。(4)当事人存在违法起诉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立案。
什么是“违法起诉”,谁来认定,怎么认定?
某案中一方当事人商事仲裁胜裁后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院认为该当事人在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裁定不予执行。根据民诉法规定,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该当事人希望起诉解决,但问题来了,该案属不属于违法起诉的情形?
个人认为不属于,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关于登记立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说明:“本条规定的违法起诉,主要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起诉...目的是通过诉讼制造不良政治影响”,该案不属于此情形。(2)该案中法院的执行意见不具有审判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中的重大实体争议问题,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相应诉讼程序解决,避免违规以执代审。(3)法院在经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可以看出,该案不符合以上情形,考虑到起诉条件又符合民诉形式要件,应当属于法院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