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了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本证的举证证明责任,第108条规定了本证的高度盖然性标准(75%)、动摇本证的反证标准(50%)。
以欠条案举例,原告持欠条起诉被告,要求还款。首先,原告应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如转账流水等),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此为本证,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75%),否则为举证不能,败诉。
在原告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后,被告应诉存在多种可能:(1)被告出示还款凭据,说明己还款:主张借款关系消灭,为本证。被告需结合其他证据(如还款流水等),使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否则败诉。(2)被告持双方合作协议,说明该款项为入股款:旨在否定借款关系,为反证。被告需提供更多证据,达到动摇标准(50%),否则败诉。(3)被告宣称欠条是被原告持刀胁迫所写:旨在否定借款关系,亦为反证。被告需提供更多信息,至少达到刑事介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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