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议约定购买朋友公司的股权,支付百万投资款后,对方在一个月内支付了几万分红后迅速宣告破产。太突然,当事人难以接受,和对方商量愿意认赔20万,希望对方归还余款。对方先假意同意,然后失联。
无奈,当事人找到律所,希望通过诉讼追讨余款。我分析案卷,第一反应他这个“朋友”存在诈骗的嫌疑,但当局者迷,当事人从感情上不愿意接受这个观点。
起初,双方通过第三人结识,对方总是“不经意间”展现“实力”,比如宣称拥有多家公司,承接政府项目,背景强大。热衷赌博,出手阔绰。。。最后,对方带当事人去两家养生馆参观,宣称都为其所有,建议当事人入股,说要一起发财。随后双方签了协议,当事人在对方催促下,迅速转出投资款给对方。入局。
通过我们调查发现:(1)上述两家养生馆一个是个体工商户,一个是自然人独资,法律上根本无法进行部分股权转让,而且工商登记所有人也不是对方本人。(2)对方前期宣称拥有的多家公司实际上也不存在。因此,对方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上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被害人与其签订其无法履行的合同,骗取财物,金额特别巨大。
最终,案件的发展也证实了这一点。可惜对方负债累累,当事人的款项难以追回。
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在投资前只要作一些基本的法律尽调,就能避免损失。最简单的,查一下对方宣称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很容易发现对方并非公司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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