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4年3月19日世界第一部专利法在威尼斯诞生,它规定:可以为“以前没有制造过的任何新的和巧妙的设备”授予专利,前提是它是有用的。五百多年过去了,人类社会变化巨大,但威尼斯专利法的立法精神沿用至今,当今各国专利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践中,新颖性、创造性的评判一直是工作的难点,尺度过严影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尺度过宽则有损社会公众利益。以选择发明为例:在先的基础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形状记忆合金技术方案,该合金包含10%~35%(重量)的锌和2%~8%(重量)的铝。如果一个在后的专利申请也试图保护形状记忆合金技术方案,只是合金中锌含量定为20%(重量)、铝含量定为5%(重量),其是否具有新颖性?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新颖性审查的一般原则:(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单独对比。上述在后的专利申请因为配置比例落入了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好像不具备新颖性,但《专利审查指南》又特别规定,如果上述技术方案带来的有益效果好得出乎在先专利的预料,则构成选择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
选择发明被授予专利,并不代表其专利权人可以自由实施该专利,因为其技术方案还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实施时还需要得到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同样,在先专利权人希望实施选择发明专利时,也需要得到选择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由此,双方构成专利交叉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