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中劳务出资的合法路径

作者: 博主       日期: 2024/01/15       分类: 法律视界       字数: 共651字

公司制度诞生初期,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在17世纪,有限责任公司逐渐登上历史舞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以其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实现股东对公司债务和风险的隔离。这一制度设计大大降低了股东投资风险,激发了经济活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诺贝尔奖得主巴特勒认为其产生的意义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由于股东对公司债务不再承担无限责任,交易对手只能以其注册资本评估企业信用,由此产生了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的原则,其核心目的就是维持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不能随意撤资,以保障交易对手的利益。

根据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及增资时需明确资本金额,并由股东认足。劳务出资,因为无法准确进行货币估价,违背资本确定原则,一直被我国公司法所禁止。但现代经济中,人才提供的劳务有时也有着巨大的价值,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如何通过劳务出资获得公司股份?

(一)股权代持形式:劳务出资者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劳务出资者的服务内容和年限,由此获得公司股份。服务期间,劳务出资者为公司隐名股东,服务期满,双方完成股权交割,劳务出资者成为公司显名股东。

(二)合伙企业形式:因为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成立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劳务出资者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以上两种方法各有利弊,股权代持方式强烈依赖代持股东的信用,合伙企业方式需要另行设立合伙企业,会产生一些额外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