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协议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明确各自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些也会对公司成立后利益安排作出约定。发起人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股东间意思自治合同,受法律干预较小。
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制定的,规定股东出资额、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文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章,对股东、董监高都有约束力,条款内容受到公司法的严密监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供公司章程,对发起人协议则不作要求,因此实践中存在不制定发起人协议的情况,但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其受法律干预较少的特点:
(一)记载不适宜载入公司章程的内容。(1)以变通方式出资,即以公司法不允许直接出资的资源出资;(2)以特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的特殊承诺保证义务和违约责任;(3)关键员工的全职工作、股权激励等特殊条款。
(二)在大型项目中,作为规范项目整体安排的基础性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设立阶段会发生很多筹备事项,产生各种费用,而且公司是否成立也带有不确定性,投资人有必要对各种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减小法律风险和避免争议。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效力问题存在一些争议,但一般认为:(1)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直接内容冲突时,以章程为准;(2)发起人协议有约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则协议该部分对股东继续有效;(3)对于后来的增资股东,除非其明确表示接受发起人协议的约束,否则,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则不同,任何加入到公司的主体,都受到章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