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税收成本和经营风险的比较

作者: 博主       日期: 2024/01/16       分类: 法律视界       字数: 共1213字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自然人也可以从事一些无需登记的经营活动,如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劳务等。但无论登记与否,经营者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2024年“金税四期”全面上线,逃税的风险不言而喻。

对于初创业者,以上多种市场主体,不同选择对应着不同的税收成本和经营风险。

假设张某未办理工商登记,以个人身份向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则其劳务报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在3%-45%之间。经营过程中会面临以下问题:(1)没有自己的字号;(2)企业一般都有增值税抵税需求,但张某难以出具增值税专票,申请代开也不行;(3)不能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以上问题可以通过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解决,但临时登记到期后税务机关大概率不会再次核准。

如果张某申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有自己的字号(如XX工作室),更便于与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同时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时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此时张某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设立会计账簿,可以额外享受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税率一般5%左右。

假设张某业务越做越大,此时:(1)如果准备增设分支机构,则可以申请转设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无法设立分支机构);(2)其他人希望加入,则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合伙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与个体工商户类似。

随着业务越做越大,纠纷也随之而来。上述自然人身份、或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都不具备法人人格,张某面临的业务出错时需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风险。为此,张某申请转设为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张某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张某的经营风险得到了降低,但税收成本开始上升,因为有限公司经营收入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张某分得的还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张某交了两遍税。

另外,上述的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隔离墙也不那么结实,因为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独立性有着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诉讼案件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几乎没有例外地被列为连带责任被告。因此,张某需要增加股东人数,哪怕新增股东只占1%的股份,其经营风险也会大大降低,而纳税成本不变。注意,这名新增股东不能是配偶,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判例中认为夫妻双方利益高度一致,夫妻股东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因此同样适用一人有限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家庭财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