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件主要由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组成。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地描述技术方案,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对技术方案以列举具体例子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使用专利。
在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方案是通过描述技术部件的特征来实现的(简称“技术特征”),描述方式分两种:1、描述部件的具体结构;2、描述部件的功能。假设,某专利技术方案需要用到一个保温的容器,当将技术特征表述为 “双层真空杯” 时为结构性描述,对应为结构性特征。当将技术特征表述为 “保温杯” 就属于功能性描述,一般属于功能性特征。显然,功能性描述不如结构性描述得具体,但无论哪一种,在说明书中都应进一步地举例说明技术细节,否则专利无效。
在产品侵权判断时,两种技术特征的等同判定标准是不同的:
(1)对于结构性特征,要求产品与权利要求书相比,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无需创造性劳动。
(2)对于功能性特征,要求产品与说明书中具体例子相比,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无需创造性劳动。
不难看出,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定标准要严于结构性特征,相应地,法律保护力度也小于结构性特征。专利案件中某技术特征是否是功能性特征,常常影响案件的走向。
业界对于如何认定功能性特征讨论很多,我想补充一点:假设权利要求1以功能性描述了某个技术特征,其从属权利要求2对上述技术特征进一步进行结构性描述,则综合考量权利要求1、2,该技术特征应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在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如果只主张产品侵犯专利权利要求1,此时侵权对比只需要考虑权利要求1,则上述技术特征可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侵权对比适用功能性特征的等同判定标准。如果专利权人同时主张产品侵犯权利要求2,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必须联合权利要求1才有意义,此时上述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2中的结构性描述为准,其不再是功能性特征,侵权对比适用结构性特征的等同判定标准。
当前司法实践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尺度不一,常常出现专利权人主张产品侵犯从属权利要求2时,法院仍然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情形,个人对此持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