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兄弟姐妹”,喝完出事了,“兄弟姐妹”法庭见。
这种事每年都不少,裁判文书网上每年公开几百起,没公开的更多。一般咱不关心,毕竟咱不好这一口,但最近公开的北京三中院审理的 “(2024)京03民终7392号” 案件还是值得说一下:景某与王某同为某餐饮店员工,某天景某酒后回家发生意外身亡,王某作为酒局组织者未尽照顾义务,终审需承担205530元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相当于王某家庭2年以上的年收入!
这起事故让双方家庭都受到了巨大影响,个人觉得非常遗憾,借此机会梳理了一下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尺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饮酒行为引入风险,共同饮酒人由此产生相互照顾的义务。发生意外时,相关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一般按以下顺序从高到低排列:醉酒伤亡者、组织者、拼酒最多者、一般劝酒者、共饮人、未饮酒者。
(1)醉酒伤亡者: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2)组织者:“(2024)京03民终7392号” 案中,组织者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3)拼酒最多者:赔偿责任一般在10%以下。
(4)一般劝酒者、共饮人:赔偿责任一般在5%以下。
(5)未饮酒者:没喝也担责???一般不担责,但也有判担责的情况,如未饮酒者明知醉酒者将驾车而未劝阻,就有可能被判承担责任。
如何规避风险?首先要少劝酒;其次,如果有人醉酒,一定要护送到其近亲属身边!